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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多數的光引發劑是芳香烴的小分子物質,有可能從油墨中遷移到食品中。光引發劑廣泛使用于聚烯烴類油墨,常用的有二苯甲酮(BP)及其衍生物4-甲基-二苯甲酮(MBP)等。毒理學實驗表明,BP和MBP具有皮膚接觸毒性和致癌性。歐盟等許多國家對二苯甲酮及MBP在食品包裝印刷油墨中遷移總量規定小于0.6mg/kg。 各國對引發劑限制的相關法規如下:
瑞士法規:RS817.023.21 V2016,該法令附錄6的第V部分規定了 96種許可使用印刷油墨中的光引發劑物質,并規定了其特定遷移限量(SML)要求。
雀巢公司以瑞士817.023.21 V2016條例為基礎,建立了一套食品包裝用油墨雀巢指引《Nestle Guidance Note on Packaging Inks》,對于光引發劑進行了限用說明。
歐盟印刷油墨協會(EuPIA)針對印刷用油墨中的光引發劑頒布了《低遷移UV光引發劑許可使用名單》,并相應規定了各種低遷移光引發劑的遷移限量(SML)要求。
歐盟委員會食物鏈和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(SCFCAH)規定食品接觸材料用的印刷油墨中二苯甲酮的特定遷移限量為0.6mg/kg。
我國于2013年實施的食品及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有3項關于食品包裝材料中光引發劑的檢測要求,分別是SN/T 3388-2012《食品接觸材料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擬液中二甲苯酮和4-加急二苯甲酮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》,SN/T 3550-2013《食品接觸材料 紙、再生纖維材料 4,4'-雙(二甲氨基)二苯酮和4,4'-雙(二乙基氨基)》,SN/T 3551-2013《食品接觸材料 紙、再生纖維材料 二苯甲酮和4-甲基二苯甲酮的測定 氣相色譜-質譜法》,但沒有法律層面上的光引發劑限量要求。